芜湖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11-23 21:01:30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精力快速果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全市公安机关以“零容忍”态势,依法处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按照芜湖市疫情防控要求,应当落实而拒不落实报备登记、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措施的。不听劝阻执意邀请高风险区人员来芜造成传播风险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社区小区、村居、产业园区等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扫场所码、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轨迹核查、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境外、国内疫情高风险区来(返)芜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或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谎报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拒不配合流调工作的,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经过疫情防控检查站时以故意绕行、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乘客、高速服务区内倒客转客、翻越护栏、冲卡等方式逃避防疫检查,擅自出入、冲闯防疫卡点或者在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
六、明知已经感染、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九、扰乱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点等重点部位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破坏公共交通设施,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
十二、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其它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三、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携手共筑疫情防控的坚强防线。
芜湖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3日
稿件来源: 平安芜湖
编辑: 徐竹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