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芜湖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0-05-27 16:48:08
各县(市)、区妇联、财政局、人社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人行支行:
为进一步扶持妇女创业,发挥好妇女专项资金作用,经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芜湖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修订完善《芜湖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妇女联合会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2020年4月27日
芜湖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修订)
为更好地落实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妇女创业,发挥好妇女专项资金作用,参照《关于下发〈芜湖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妇〔2015〕39号)文件,经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芜湖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请范围和条件
1、在芜湖登记注册的由女性牵头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经营者,特别是在创业初期,有融资需求的创业女性或企业。
2、符合金融机构担保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第二条担保贷款额度
1、全市每年安排妇女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妇女创业扶持担保资金总额的四倍。妇女创业扶持担保资金用于妇女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担保费按照担保贷款额的1%在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2、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申请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一年,可以续贷两次,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限。
3、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参照再就业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条办理流程
1、在芜湖领办创业实体的妇女向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妇联申请。
2、县(市)、区妇联受理创业者贷款申请并开展资格初审;
3、金融机构与民强融资担保(集团)开展贷前、保前调查;
4、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提供担保;
5、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6、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在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贴息资金中给予两年期25%贴息,第三年只担保不享受财政贴息。
第四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妇女创业实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1、芜湖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由县级妇联审核原件);
3、妇女创业实体经营状况资料(如进销货的业务单据、财务报表、环保、卫生等特殊证件)及其他贷款审批所必须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工作职责
1、市妇联:负责协调全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工作。县(市)、区妇联负责接受本地妇女创业实体的贷款申请,对创业实体运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合格后在芜湖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2、金融机构:审核妇女创业实体运营情况,根据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担保资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同时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及时放款,并纳入“政银担”合作体系,贷款到期结清后,按季度申请贴息。
3、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全市妇女创业扶持担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为符合条件的妇女创业实体提供贷款担保,不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和资产抵押措施,不收取担保费。与金融机构、市妇联签署合作协议,逾期30天进行代偿,具体代偿流程按三方协议办理。当创业担保贷款代偿达到在保余额的10%时暂停担保,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再恢复业务。
4、市人社局: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6、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创业贷款担保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7、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督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政府信用贷管理要求全额追回贷款及相应补助资金,视情节严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细则由市妇联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芜湖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稿件来源: 繁昌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 黄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