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序恢复基层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0-03-26 10:24:14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单位:
为在认真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同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根据芜湖市《关于有序恢复基层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芜疫控办〔2020〕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序恢复基层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疫控办〔2020〕197号)要求,落实“七个一”、把好“三道关”、管好“三类人”,有序恢复诊疗服务秩序,动态恢复限制类诊疗服务。
1.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继续安排医务人员派驻到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帮助甄别收治发热、咳嗽、乏力、腹泻或其他呼吸道等症状患者。
2.民营医院参照基层医疗机构标准,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备足院感防控物资及人员,经县卫生健康委评估合格方可开诊(评估标准详见附件)。疫情应急响应未解除前,不得收治发热、咳嗽、乏力、腹泻或其他呼吸道等症状患者。
3.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院所有住院患者必须经CT检查排除新冠肺炎可能方可收治入院。
二、各村卫生室及个体医疗机构
1.各村卫生室可以接诊二级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排除新冠肺炎并诊断明确下转患者以及开展慢性病、常见病诊疗。
2.各口腔诊所(门诊部)、中医诊所(卫生站)、盲人诊所、西医诊所、眼科诊所做好开诊前准备工作,经县卫生健康委评估合格后方可开诊(评估标准详见附件)。
3.发现有发热、咳嗽、乏力、腹泻或其他呼吸道等症状患者,应详细询问流行病史,及时报告并转诊至县级定点医院发热门诊。
三、其他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对不配合落实、瞒报相关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口腔诊所(门诊部)和其他医疗机构口腔科应限于开展不产生气溶胶的项目。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截留新冠肺炎可疑患者。一旦发现,应立即隔离、规范处置,并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委。
4.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控感责任,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医疗机构立即关停。
附件:恢复基层医疗服务工作评估细则
繁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稿件来源:
编辑: 章平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