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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谷慎余代理繁昌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

2012-01-09 10:09: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繁昌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谷慎余代理繁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稿件来源: 繁昌周刊

编辑: 刘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