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机制
2014-07-25 08:59:13
近年来,繁昌县积极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机制,出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
该县进一步完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县城规划南区范围内1999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以航拍图为准,没有航拍图的,以现场调查公示为准),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期间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以航拍图为准,没有航拍图的,以2007年大拆违公示资料为准);县城规划南区范围外2007年8月14日之前建造的房屋(以2007年大拆违公示资料或现场调查公示为准),经确认后也可给予补偿;2007年8月15日至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启动之日期间建造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补偿安置不得超过人均35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该县在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面,也出台了具体规定: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规定时间(县城规划南区内1999年12月31日,规划南区外2007年8月14日)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规定时间后建造且经所在镇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土地的补偿按国家规定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工业用地上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征收时,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价款,扣除已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折算的流转价款,再按征收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补偿金额。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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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章平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