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2011-08-15 09:22:47
今年,繁昌县按照“全员覆盖、待遇优惠、简便快捷、规范安全”的要求,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建立“资助参保参合、门诊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补助、特别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制度,着力提高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着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参保缴费。对重点优抚对象参保,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其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支付,超过退休年龄的,由县财政安排资金一次性缴纳医疗补充金;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民政部门通过财政支付帮助其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
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待遇。将2008年后新退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并比照公务员办法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并按规定享受优抚医疗补助。对患有政策规定慢性病种的,按政策规定报销,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补助资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优惠减免后按政策规定报销,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优抚医疗补助金支付;精神病患者,需到省荣军医院接受精神疾病医疗的,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县民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补助。对其他优抚对象,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对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实行门诊定额补助,门诊补助标准是: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七到十级残疾军人、三属每人每年补助4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40元;其他优抚对象在医保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其规定比例报销,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县民政部门给予城乡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城乡医疗救助后的剩余部分由民政局给予优抚医疗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七到十级残疾军人、三属按5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3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患有慢性病的按政策规定报销,剩余部分按3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另外,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医保卡在县内指定医院就医时,享受“三优先”、“三免”、“六减”待遇。“三优先”是指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三免”是指免挂号费、免注射费、免门诊和急诊诊察费。“六减”是指心电图检查、B超检查、化验、治疗、住院床位费、普通护理费减免10%。
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为方便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繁昌县还投入资金,开发了“一站式”结算软件系统。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中按规定报销和住院医疗补助部分,定点医院其医疗终结时,实行了“一站式”同步结算。 (梅乾玉)
稿件来源: 繁昌周刊
编辑: 刘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