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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现一体化

2009-12-23 09:08:49

  日前,我县出台《繁昌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规定从2009年12月起,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月人均补差93元,与城镇低保标准相同。

  《意见》指出:我县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是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为出发点,按照“属地管理、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应保尽保”的原则,消除低保制度上的城乡差别,让困难群众得实惠,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和谐繁昌。其目标任务是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实行分类施保。自2009年12月起,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每月110元提高到220元,与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相同,月人均补差93元。其中,一类保障对象(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给予全额保障,月人均补差220元;二类保障对象(大病、重残、单亲等),给予重点保障,月人均补差100元。

  三类保障对象(因灾因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给予一般保障,月人均补差80元。《意见》规定:保障资金实行分级负担,除省补资金外,余额由县、镇财政共同负担。在县民政局设立救助救济中心,各镇设立救助救济站,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村(社区)确定救助救济代管员。严格审批制度,成立村(居)低保评议小组,在调查评议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报镇民政办;镇民政办核查通过后,将材料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本记)

稿件来源: 今日繁昌

编辑: 刘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