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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优促”作风建设年】繁昌区法院开庭审理芜湖市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2022-06-08 15:38:45

5月28日,芜湖市繁昌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芜湖市建管处资质管理科工作人员孙某受贿罪、洗钱罪一案。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本院审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芜湖市纪委监委、中国人民银行繁昌区支行组织相关单位30名工作人员到场旁听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孙某利用担任芜湖市建管处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违规审核入库工程师职称、资质申报、企业资质迁入迁出申报、承诺制申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并使用他人银行卡来掩饰、隐瞒受贿犯罪,进行自洗钱犯罪活动,同时分涉二罪。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在法庭主持下,出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辩护律师进行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孙某最后陈述中表示,因受金钱诱惑,在中介人员的帮助下,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在收取大量现金后,使用亲属银行卡“自洗钱”规避组织调查,逃避法律追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正式纳入洗钱罪范畴,所谓的“自洗钱”即自己犯罪自己清洗,其本质仍然是洗钱行为。将该行为单独认定为洗钱罪,对于遏制和打击洗钱及上游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胡寒冰)


稿件来源: 繁昌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 黄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