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优促”作风建设年】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分手后,特殊红包变借款?
2022-06-08 15:38:46
近些年,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的出现,恋人之间不管是遇上特殊的日子还是纪念日,经常通过线上支付发谐音数额的红包或转账来表达爱意。恋爱时都是你侬我侬、海誓山盟,分手后反目成仇,为了昔日的红包转账起诉至法院,一方认为是借款,另一方认为是赠与,到底为何?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原告侯某与被告房某工作中相识,双方互生好感后加微信好友。2018年12月25日(西方圣诞节),侯某向房某汇款1000元,当日、2019年1月1日、3月8日分别向房某微信转账520元表达爱意。2018年房某生日当天,转账给房某1314元。2019年5月18日,房某因经营店铺向侯某借款50000元。2022年2月,侯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方某返还上述款项及利息,房某在法庭上对2018年5月18日的50000元的银行汇款系借款表示认可,但认为其余款项是原告为表达爱慕之情的自愿赠与,不应返还。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款项的产生和两人的交往、分手紧密相连。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如原告所述系由于对被告心生好感,为进一步交往而在两人之间产生的资金流转,其中特殊(日子)的钱财往来,应认定为双方为推进交往进程所必须的润滑剂,是给予对方的无偿赠与;而对于一笔50000元的银行汇款,已经明显超出了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财物以增进感情的正常需要,且被告也认可此为借款,所以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借款。最后法院判决房某在十日内向侯某归还借款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对于其他特殊意义的款项诉请予以驳回,房某收到该判决书后联系我院并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现该案已经生效且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几乎无债权书面凭证,但基于恋爱关系产生的含有“520、1314”等的转账,这些数字的谐音与爱意的表达高度一致,这些款项的数字代表了特别的含义,与一般的借贷关系内涵不一样,不具备借贷的合意,且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也符合社会习俗,所以对此主张返还权益,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王巧燕、梁琪)
稿件来源: 繁昌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 黄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