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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

2020-07-22 15:08:01

  7月21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姚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一年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等人以“套路贷”的方式经营放贷业务,从中敛财。该团伙设立芜湖恒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谎称具有低利率、无抵押、手续简便等优点,诱骗被害人前来贷款。以零用贷、空放贷和房抵贷等方式,直接扣除各项服务费,谎称是行业规定,诱骗借款人签订借款金额2至3倍的借款协议和借条;谎称作为信用保证并非借款凭证,在借款人拿到借款后,团伙成员威胁借款人按期还款,若逾期必须支付高额逾期费以及多倍于借条金额的偿还债务。借款人一旦逾期,为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团伙成员对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电话恐吓、上门滋扰、在其住所喷红漆、贴大字报等滋扰行为,并强行对借款人进行言语恐吓、暴力殴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等人分工明确,主要成员力固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多次为非作恶,严重抗乱了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姚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认定该集团共实施诈骗45次计537000余元,实施敲诈勒索10次计62800元;实施寻性滋事1次。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对姚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一年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全媒体记者何健伟)

稿件来源: 繁昌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 黄晨伟